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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加强房屋租赁管理挤压传销生存空间

发布时间: 2019-11-01 |来源: 南宁日报 |作者: 朱新韬 毛秀芳 |责任编辑: 刘静

南宁市源头打击传销开展出租屋综合治理系列报道一

加强房屋租赁管理挤压传销生存空间

我市已对房屋租赁不进行登记备案的出租屋处罚35起

市民前来进行租赁房屋备案登记。记者宋延康摄

10月31日,记者采访了解到,我市加强源头管控,强化出租屋综合治理,对房屋租赁不进行登记备案的出租屋依法进行处罚,坚决铲除传销活动滋生土壤。自今年7月以来,我市已对房屋租赁不进行登记备案的出租屋处罚35起。 

据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监大队督察二中队副大队长韦崇宁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明确规定。其中《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对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三个月内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房屋中介公司)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今年7月以来,南宁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组织全市各城区(开发区)城管局全面开展涉传出租屋执法工作,出台《南宁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关于对涉传出租屋不登记备案进行处罚的工作方案》,抽调专业人员成立对涉传出租屋不登记备案进行处罚的专业执法队伍,根据《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从事传销活动且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出租屋业主进行严厉处罚。截至10月21日,青秀区已对涉嫌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出租屋立案35起,查处35起,共处罚金额29000元。 

南宁市住建局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副主任黄辉满告诉记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对个人而言,既可以核验租赁双方身份真实性,又可核验出租房屋产权真实性,还能加强对房屋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发生房屋租赁纠纷时可作为证据。最主要的是通过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可以起到及时预警,避免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而遭受处罚。 

今年7月以来,南宁市住建局已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下放到各城区(开发区),实现基层均有登记备案点,并搭建可供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业务的线上平台——南宁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租赁双方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可通过互联网办理租赁备案证明。今年以来,全市房屋租赁备案量为6630份,比去年同期增长52.13%。同时,南宁市住建局对该监管平台功能进行升级,与南宁市打击传销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数据共享比对,实现自动甄别涉嫌传销人员信息的新功能,对涉嫌传销的承租人,系统会自动发出提示,一律不予登记审核备案,为打击传销精准治理提供保障,也为出租方把好房屋租赁第一关。截至目前,该功能已对388名涉嫌传销人员在租房、购房相关审核环节进行了预警拦截,逐步形成“一入传销,处处受限”的局面,有力地震慑了传销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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