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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中院开庭审理一黑社会组织

发布时间: 2019-11-21 |来源: 南宁日报 |作者: 佚名 |责任编辑: 刘静


11月20日,南宁市中院开庭审理社会较为关注的被告人邓某福等42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上世纪90年代末期,被告人邓某福、覃某贵开始伙同他人在武鸣实施犯罪活动,并逐步通过笼络同乡等方式发展成为犯罪团伙。2009年10月31日,由被告人邓某福、覃某贵共谋,被告人廖某某等人参与实施的故意伤害原武鸣县公安局副局长梁某某的刑事案件,标志着以邓某福、覃某贵为组织者、领导者的犯罪组织的形成。至案发,该组织成员持续实施数十起违法犯罪行为。 


据悉,该犯罪组织以武鸣府城镇籍的人员为主体,通过发工资、摆平纠纷、协助逃跑、帮助逃避处罚、提供羁押生活费等方式笼络、管控组织成员,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人数众多。被告人邓某福、覃某贵是该犯罪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邓某耀等7人、覃某权(另案处理)负责管理、安排组织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李某建、邓某敏等31人积极参与实施组织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李某军、高某某参与实施组织违法犯罪活动。 


该犯罪组织不仅通过开设赌场、发放高利贷、替人追债等违法犯罪活动敛财,利用黑恶势力胁迫群众、排挤竞争对手不断壮大组织实力,还依托代理啤酒销售、承接土方工程、承包林地等经营活动获取巨大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经查明,仅在2012年至2013年代理珠江啤酒武鸣销售期间就获利人民币600余万元。该组织将部分收益用于组织人员聚会、娱乐消费、吸毒等,还用于资助逃跑、代为赔偿、支付生活费等,并收买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强奸罪等追究邓某福等42名被告人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展开法庭调查。由于该案影响大,涉案人数、罪名较多,案情复杂,庭审预计持续10天,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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