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南宁新闻县区开发区五象新区节庆活动东盟经济畅游绿城

 

全区三级法院集中宣判47起涉黑涉恶案件

发布时间: 2019-12-19 |来源: 南宁晚报 |作者: 梁静 |责任编辑: 刘静

全区三级法院集中宣判47起涉黑涉恶案件

涉毒获利1300万元柳州大毒枭被判死刑  

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对相关案件立而不侦,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予以纵容,宜州两派出所所长获刑;制毒获利1300万元,柳州涉黑涉毒主犯判死刑;强迫妇女卖淫,并致一人死亡,恶势力团伙头目判死刑……昨日上午,全区三级法院共对47起涉黑、涉恶、“保护伞”案件作出判决。自治区高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通报相关典型案例。

2018年中央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全区法院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去年1月23日至今年11月30日,全区法院一审受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596件4105人,其中涉黑案件97件(黑社会性质组织36个),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108件,恶势力团伙案件391件。审结431件2826人,结案率为72.32%。

截至今年11月30日,全区法院一审依法认定黑恶势力犯罪案件314件1898人,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48件,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54件,恶势力团伙案件212件。依法受理原自治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黄振东等一批涉黑“保护伞”案件17件23人,依法审结9件9人,其余案件正加快审理并陆续作出一审判决。

在审结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501人,重刑率为25.52%,高出同期全区刑事案件重刑率近17个百分点;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1120人,占全部一审审结黑恶势力案件判决人数的39.63%。

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黑恶势力的一般成员、从犯、初犯、偶犯或者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以及未成年人依法从宽处理。

全区法院坚持审判案件与“打财断血”“打伞破网”同步推进,与清查涉案财产、深挖利益链条同步落实,坚决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以及背后的“保护伞”“关系网”。截至今年11月30日,全区法院已生效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判处财产性判项的有137件950人,判处涉案财物价值共计3.71亿元,已依法处置、执行涉案财物1.58亿元。同时,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并向有关单位移交“保护伞”线索314条383人,发现并向有关单位移交涉黑涉恶线索1646条2159人。 

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1:制毒贩毒超60公斤 涉黑涉毒主犯判死刑

院内亭台楼阁,墙壁雕龙画凤,院子里还有一个用玻璃房盖好的游泳池……涉黑、涉毒头目张加爱在柳州市柳江区成团镇鲁比村的豪华别墅被曝光,引发社会广泛关注。12月18日,柳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张加爱犯十宗罪,被判处死刑。

张加爱,1974年出生,曾因盗窃罪获刑。法院审理查明,张加爱自2010年起贩卖毒品,同年,他与同为柳江籍的覃春团相识后开始合作,并纠集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在柳州市柳江区树立恶名。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过程中纠集、豢养具有前科、劣迹等社会闲散人员以增强其实力,通过威胁、恐吓、强占等手段强势介入经济领域,排除竞争对手、垄断经营,非法获取在柳州市柳江区石场经营、土方工程、沥青路面铺设等经济利益。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实施了涉及10个罪名数十起违法犯罪;张加爱制造贩卖毒品氯胺酮超60公斤,并将涉毒非法获利共计1300余万元,注入组织入股、开办的企业,不断壮大组织实力;该组织拉拢、腐蚀多名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目前已有9人进入司法程序,其中,三任柳江公安局原局长因此“落马”。

2017年4月23日及6月3日,柳州市中山西路青云大厦某酒吧两次遭打砸,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警方经过摸排,以张加爱、覃春团为首,以制贩毒为主要经济来源,并涉及其他违法犯罪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浮出水面。该案为自治区挂牌督办案件。

昨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以贩卖、制造毒品罪等10项罪名判处被告人张加爱死刑。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另外一名组织者、领导者覃春团被判有期徒刑25年。该组织另外9名成员被判有期徒刑20年至4年不等。

案例2:充当涉黑组织“保护伞” 两派出所所长获刑

被告人骆勇,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城南派出所原所长。被告人兰建军,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城东派出所原所长、治安管理大队原大队长。

法院审理查明,骆勇于2015年4月至2018年9月任原宜州市公安局(现为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下同)城南派出所所长期间,不依法履行职责,对以覃建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蓝志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以莫淋栋、邱钧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不依法及时查处,对相关刑事案件不立案侦查,或者立而不侦,久拖不决,对上述黑社会性质组织予以纵容。

兰建军于2011年4月至2016年4月、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先后任原宜州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所长、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2012年左右,兰建军与莫淋栋相识后交往渐密,互相称兄道弟,共用信用卡,长期保持经济往来。兰建军任职城东派出所所长、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期间,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莫淋栋实施的故意伤害犯罪予以包庇,对以莫淋栋、邱钧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不依法及时查处,对相关刑事案件不立案侦查,甚至降格作为治安案件处理,对上述黑社会性质组织予以纵容。

昨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法院对两人分别作出一审判决。骆勇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兰建军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案例3:威逼利诱妇女卖淫  恶势力团伙头目判死刑

引诱涉世未深女子,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强迫其卖淫,从中获取巨大非法利益,并致一人死亡。昨日,自治区高级法院对恶势力犯罪集团主犯迟国君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迟国君死刑。

迟国君1985年出生,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刑,2010年刑满释放。2016年7月,迟国君租赁玉林市玉州区某商务宾馆6楼、7楼,成立“御龙会所”,纠集迟凯林等人,以经营沐足、按摩推拿为名招聘女子,组织、强迫26人卖淫。

在被强迫卖淫的女子中,有的在被迟国君引诱时还未成年。2012年,本案被害人小雨(化名)在玉林市一所重点高中读高二,与迟国君相识不到2个月,小雨就告知闺蜜,要退学去广东打工。此后,她不顾家人反对退学。出事后小雨家人获知,迟国君在2014年就把小雨带回了玉林,逼迫小雨去做“那种事情”。

小雨在御龙会所工作过程中,与常客陈某某日渐相熟。2017年5月23日,小雨与陈某某外出私会,被迟国君发现,迟国君对其用棍棒、电线等工具殴打,致小雨昏厥,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迟国君指使他人对案发现场房间进行清理,遣散人员,销毁相关物证。

昨日,自治区高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以迟国君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设立卖淫窝点,组织、强迫他人(包括未成年人)卖淫,获取巨大非法利益,并将一名失足妇女殴打致死;迟国君还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逃避有关部门查处,以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依法维持一审对迟国君以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判处死刑的刑事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其余8名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13年至2年不等。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