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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修订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9-12-23 |来源: 南宁日报 |作者: 阮晓莹 |责任编辑: 刘静

近日,记者从市政府获悉,《南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印发。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合法经营5年以上的企业或组织,只要在质量管理方面达到《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均可申报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可获奖金50万元。

申报南宁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合法经营5年以上;建立健全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安全生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认真贯彻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位居南宁市同行业前列,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区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企业或组织,其社会贡献位居区内同行业前列;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建立质量诚信体系并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企业或组织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等突出问题,无被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或被“一票否决”;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据悉,已获得市长质量奖奖项(不含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奖项)的企业或组织需满5年方可重新申报。

《办法》还规定,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取消其5年内申报市长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授奖的,由市质量强市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追缴奖金,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统筹管理,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获奖企业或组织发生以下情形的,将由市质量强市办公室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并向社会公告:发生重大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的,被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或被“一票否决”的;产品、工程、服务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在奖励方面,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颁发奖杯,并给予每个获奖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对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通报表扬,不颁发奖金。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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