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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通过三审

发布时间: 2020-01-02 |来源: 南宁日报 |作者: 杨盛 |责任编辑: 李鑫

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通过三审

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确定驾驶人和乘坐人需佩戴安全头盔

 

2019年12月31日,《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三次审议通过,将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这部地方性法规将有实施日程表。 

相比该条例二审稿,此次的三审稿对取得临时号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和取得正式号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使用期作了详细规定,同时新增了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时,驾驶人和乘坐人应佩戴安全头盔等内容。  

正式号牌超标电动自行车使用期为10年,临时号牌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为3年 

今年4月,电动自行车新标准正式实施。超标电动自行车包括符合旧标但不符合新标、既不符合旧标也不符合新标两种情形。《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对上述两种情形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作出了相应规定。 

符合旧标但不符合新标的电动自行车,即领取正式号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目前,我市有将近200万辆领取正式号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对此类电动自行车的使用期规定为10年,时间从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同时明确“号牌有效期届满后,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公共交通发展、城市道路等情况决定是否延续;不再延续的,号牌予以注销”的内容,授权市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延续号牌有效期。 

既不符合旧标也不符合新标的电动自行车,即领取临时号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在用不符合新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与市司法局、市交警支队研究,建议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注册登记取得临时号牌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3年,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期满后禁止上道路行驶。”也就是说,临时号牌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为3年,自条例施行之日算起,3年之后便禁止上路。  

此外,《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还规定,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电动自行车,解决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 

驾乘超标电动自行车需戴头盔,非法改拼装将被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超标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高发、频发,不佩戴安全头盔是造成交通事故伤亡的重要原因。为了增强超标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预防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降低事故伤亡风险,《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违反的将处以20元罚款。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还规定,驾驶非法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以及过渡期满或号牌已被注销但仍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将予以罚款,对拒不恢复原状或者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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