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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医疗保障除“病根”减负担

发布时间: 2020-06-19 |来源: 南宁日报 |作者: 胡光磊 |责任编辑: 李鑫

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是导致农村人口贫困的主要原因之一。今年,南宁市如何通过落实医疗保障政策,切实减轻农村贫困人口医疗负担,使大病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南宁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医疗保障专责小组相关负责人对此作了解答。

问:哪些贫困群众可获得医保缴费补助,如何办理?

答: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中的未脱贫户、2018年脱贫户、2019年脱贫户,由政府全额代缴2020年度保费;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中的2016年脱贫户、2017年脱贫户按照60%代缴2020年度保费;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中的2014年退出户、2015年退出户按照30%代缴2020年度保费。

参保人员可前往村级(社区)服务窗口办理,或通过“南宁智慧人社”APP、“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南宁人社”微信公众号办理。

问:城乡居民可以享受哪些医保待遇?

答: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享受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倾斜、医保费用兜底、医保“一站式”结算等政策。

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倾斜政策中,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高报销比例;取消建档立卡人口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因病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按照医保甲类药品报销比例支付;对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取消封顶线。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还可以享受医疗费用兜底保障政策。其住院治疗实际报销比例达不到90%、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实际报销比例达不到80%的,符合兜底保障规定的实际医疗费用由各县区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补助进行兜底保障。

从2019年7月起,我市在县域内以及市级公立医院实施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基本医保二次报销、医疗救助、兜底保障等“一站式”直接结算方式,建档立卡贫困患者(未脱贫贫困人口、两年继续扶持期内脱贫人口)出院结算时只需缴纳其个人自付费用,个人自付费用不高于住院医疗费用总额的1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门诊特殊慢性病在县域内或市级公立医院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时,只需缴纳其个人自付费用,个人自付费用不高于门诊医疗费用总额20%。

问:签约家庭医生服务后,建档立卡贫困户可获得哪些服务?

答:家庭医生团队依据协议约定,为签约贫困人口规范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等服务。对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现役军人、婚出且不在本地生活、出国定居、判刑收监、户籍迁出、死亡、失踪、连续外出半年以上的人员,不纳入签约范围。  

家庭医生将重点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高血压、2型糖尿病、肺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签约服务,每个季度至少提供1次随访。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65岁及以上老年人、0—6岁儿童、孕产妇,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要求提供相应的随访或健康管理服务。

对患有脑血管病、冠心病、慢阻肺、重型老年慢性支气管炎、类风湿关节炎、骨关节炎等6类慢性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年安排1次随访,并为6类慢性病患者提供个性化健康教育处方。

问:什么是“先诊疗后付费”,如何享受该政策?  

答: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包括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非建档立卡农村低保对象、孤儿、特困人员,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实施住院费用“先诊疗、后付费”制度。

符合“先诊疗、后付费”要求的患者,入院时与医院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一式两份),住院期间无需缴纳住院押金。

出院结算时,患者向医院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补后个人承担的费用,即可办理出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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