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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区:做好医疗保障 防止因病返贫

发布时间: 2020-09-10 |来源: 南宁日报 |作者: 陈正宁 张建伟 |责任编辑: 李鑫

 

 

兴宁区着力实施健康扶贫,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困户等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推动城区医疗保障扶贫攻坚有效落实。至2019年底全城区实现脱贫1391户4484人,未脱贫6户13人。为防止脱贫户因病返贫,兴宁区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各项制度的作用,对建档立卡贫困户采取多种措施,切实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受益水平,没有一户贫困户因病返贫。

为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落实参保补助政策,穿上“防护服”。城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未脱贫户、2018年脱贫户、2019年脱贫户,参加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给予250元/人补助代缴。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2016年脱贫户、2017年脱贫户,参加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差异化财政补助,由财政按照个人缴费部分给予150元/人补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2014年退出户、2015年退出户,参加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差异化财政补助,由财政按照个人缴费部分给予30%补助即75元/人。截至今年8月,城区为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落实参保4501人,补助资金78.37万元,为他们穿上了防止因病返贫的“防护服”。

为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落实医疗保障待遇,制作双层“保护服”。第一层保护,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倾斜政策:对参保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高报销比例,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提高5%,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提高10%;取消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因病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按照广西现行医保甲类药品报销比例支付;对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取消封顶线。第二层保护,实施基本医保二次报销政策:对参保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余下的医疗费用(不含自费药品及自费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分别按照30%、40%给予基本医保二次报销。至今年8月,已经有2325人次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倾斜政策和基本医保二次报销政策,补助资金702.44万元。

为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落实医疗保障兜底政策,定制“保暖服”。实施医疗费用兜底保障,参保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年度内医疗费用,住院治疗实际报销比例达不到90%、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实际报销比例达不到80%的,符合兜底保障规定的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实际医疗费用由财政补助进行兜底保障达到90%、80%。实施医疗救助,经民政部门认定符合享受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今年以来已有98人次获得医疗费用兜底保障,1506人次获得医疗救助,兜底保障、医疗救助补助资金54.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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