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交警打击驾驶证“买分卖分”违法行为
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采访了解到,在机动车驾驶证审证换证的高峰期,针对近期机动车驾驶证“买分卖分”违法现象有所抬头,南宁交警、刑侦和治安等多警种协同联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交通违法处理“买分卖分”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
2020年12月18日,在违法处理窗口,南宁交警四大队民警发现一起机动车驾驶证买卖分违法行为,并将涉嫌卖分男子刘某控制。据刘某交代,自己是经中介农某介绍,替他人处理交通违法并从中牟利。随后,民警在南梧路将农某查获,并通知涉嫌买分的驾驶人董某到案,随后移交兴宁公安分局处理。经调查,刘某、农某和董某对“买卖分”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兴宁公安分局对此3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元的处罚。
无独有偶,12月21日,李某携带自己的机动车驾驶证来到宾阳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交通违法处理室,为一辆小轿车处理2起交通违法行为,共记8分。办理业务的民警向李某询问案件相关信息时,李某答非所问,露出破绽。根据信息比对,民警发现驾驶人根本不是李某。在证据面前,李某承认了自己假冒交通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罚的行为。最终,根据《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宾阳县交管大队对李某处以1000元罚款。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大队大队长江山介绍,驾驶证买分卖分现象的发生,严重破坏了交通违法记分制度,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损害了法律权威和群众利益。对此,南宁交警坚决予以打击。“不管是‘买分卖分’,还是‘代替计分’,均是违法行为。”江山告诉记者,根据《南宁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假冒交通违法当事人接受交通违法处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买分卖分”“代替计分”中还由此引发出其他违法行为,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词来干扰公安机关办案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可给予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此外,对伪造、编造身份证和驾驶证等国家证件的,以及盗用其他人证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实施诈骗行为的,将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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