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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争明年底实现全市普速铁路路线全封闭

发布时间: 2021-04-23 |来源: 南宁日报 |作者: 阮晓莹 庞兰 |责任编辑: 李鑫

年底前市辖区范围内普速铁路道口“平改立”立交桥(涵)将全部开工

力争明年底实现全市普速铁路路线全封闭

近日,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印发《南宁市普速铁路道口“平改立”“公跨铁”桥梁产权和公铁并行护栏移交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方案》,力争到2021年底前,南宁市辖区范围内普速铁路道口“平改立”立交桥(涵)全部开工,力争到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南宁市辖区范围内普速铁路道口“平改立”“公跨铁”桥梁产权和公铁并行护栏移交,实现全市普速铁路路线全封闭,铁路平交道口、“公跨铁”桥梁和公铁并行路段的安全隐患得到全面整治。

全面推进普速铁路安全环境综合整治

为实现铁路外部环境隐患得到全面排查治理,不断减少铁路交通伤亡事故和影响列车运行的一般事故,不发生因铁路环境安全隐患问题引发较大及以上铁路行车安全事故等目标,《方案》明确,南宁市要坚持“路地协同,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难点”的原则,全面推进普速铁路道口“平改立”“公跨铁”桥梁产权和公铁并行护栏移交工作顺利开展。

 

据统计,我市辖区范围内共有19处普速铁路道口“平改立”、28处“公跨铁”桥梁产权和1处公铁并行护栏移交。

 

《方案》明确,推进全市19处铁路道口“平改立”立交桥(涵)建设,优先对隐患突出的道口实施“平改立”,力争2021年底前立交桥(涵)全部开工,完成10处立交桥(涵)建设,2022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建设任务并拆除道口。同时,加强铁路道口管理防范事故发生,2022年6月底前,对未完成“平改立”的干线繁忙道口,采取必要的技术监测手段和降速措施,有效防范道口事故。28处“公跨铁”桥梁产权和1处公铁并行护栏移交工作,力争在2021年完成14座桥梁和1处公铁并行护栏移交,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桥梁及护栏的移交工作。

 

同时,推进疑难问题及其他普速铁路安全隐患整治。《方案》提出,2021年基本完成湘桂、南昆铁路其他未封闭路段线路封闭及黎钦铁路封闭,2022年完成120km/h以上普速铁路线路封闭,基本消除非法道口、过道、地质灾害重点处所等安全隐患。

细化实施程序明确权责划分和管理

《方案》对“平改立”立交桥(涵)工作实施程序进行了细化。

 

在项目前期,铁路单位研究提出公铁立交设置方案,组织地方政府和接管单位等相关部门开展审查工作,并与地方政府签订立交改造协议,明确公铁立交建设规模和标准、实施主体、投资分摊、土地征拆、竣工验收、产权移交、维护管理及质量安全监督等事项。

 

工程实施阶段,铁路单位和地方县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进行质量安全监督。地方政府要完善用地手续,加快征地拆迁工作。铁路单位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及时解决影响工程实施的问题。

 

固定资产划分及管理方面,立交桥(含引道及附属设施)产权、固定资产归属地方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管理养护;接管单位实施养护维修涉及铁路的,铁路单位要积极配合,优先安排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窗口,且不得收取协调费等相关费用。

 

立交涵主体工程(包括八字墙)的产权、固定资产归属铁路单位,由其负责管理养护;立交涵路面、引道及相关附属设施产权和固定资产归属地方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管理养护。移交后立交涵路面、引道及相关附属设施养护维修涉及铁路的,铁路单位要积极配合,优先安排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窗口,且不得收取协调费等相关费用。

明确移交后的管养费用分担及减免

在“公跨铁”桥梁及公铁并行护栏产权移交工作方面,对满足《方案》明确移交条件的“公跨铁”桥梁及公铁并行护栏,地方政府(接管单位)应与铁路单位办理产权移交手续。对于建成年代不详、资料缺失严重、无法满足上述移交条件的桥梁或护栏,由交、接双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商定相关移交事宜。国省道和城市道路跨越铁路桥梁的移交另有要求的,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方案》还对移交后的桥梁、护栏管理及养护工作进行了细化,明确移交后的桥梁、护栏管理及养护工作由接管单位负责,铁路单位负责做好相关协助、配合工作。

 

如,接管单位按照现行公路、桥隧养护技术规范开展定期检测。接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后,铁路单位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及时安排窗口期时间配合开展定期检测。接管单位需要对桥梁进行维修及加固改造的,铁路单位应积极配合,在收到接管单位书面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施工许可;施工期间铁路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窗口期及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确保维修及加固改造顺利实施。

 

在管养费用分担及减免方面,《方案》提出,桥梁、护栏移交后,因铁路行业标准提升而需要对桥梁栏杆、防撞设施、防抛网等安全设施升级改造的,改造费用由铁路单位承担;桥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被评定为“四五类”危桥,需要维修加固或拆除重建的,由铁路单位负责筹集资金维修建设;因公路等级提升需要改造升级的,改造费用由接管单位承担。桥梁、护栏管养单位因对设施进行养护检查、维修、加固等作业以及需要临时使用铁路相关管理设施、设备、场地的,铁路单位应全力支持,除收取必要的桥梁工程建筑安装费外,免收其他涉铁费用。桥梁提级改造、拆除重建及新建项目按照现行涉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铁路单位在对铁路桥梁进行维修保养和病害整治以及移交前的桥梁技术状况检测时,地方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提供便利,免收施工配合费、线路巡养看守费、管理费及交通管制费等涉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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