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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小学校应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发布时间: 2021-09-29 |来源: 南宁晚报 |作者: 彭媛媛 陆雪雯 |责任编辑: 李鑫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中小学校应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9月28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条例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作出相应规定,明确中小学校应按照要求配齐配强法治课教师、法治辅导员队伍,设立法治知识课程等。

本次出台的条例规定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原则、基本任务、经费保障等内容;明确了各部门和各单位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的职责;细化了对青少年、国家工作人员等法治宣传教育重点对象的教育内容和措施,以及强化了法治宣传教育的方式与方法,规范了法治宣传教育的监督与奖惩。

其中,条例对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作出相应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全面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列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计划和课程内容,推动学校落实法治教育的师资、教材、课时和经费,加强对学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评估和考核,鼓励和支持学校创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师资培训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条例明确,中小学校应按照要求配齐配强法治课教师、法治辅导员队伍,聘请具有法治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法治副校长,设立法治知识课程,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把法治教育纳入公共必修课教育范畴,开设法治基础课或者其他相关课程。

此外,条例还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生理年龄、心理成熟水平、认知能力,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学生日常生活相结合,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强青少年权益保护,预防和抵制性侵犯、校园欺凌、艾滋病、毒品等对青少年的侵害,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据悉,本次常委会还审议通过了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订草案。规定适当提高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设定罚款限额,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一般行为和特殊行为设定罚款数额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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