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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拟开放人防车位销售和不动产登记 现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 2022-03-23 |来源: 南宁日报 |作者: 唐秋艳 |责任编辑: 李鑫

3月22日,记者获悉,为充分发挥人防车位平战结合的作用,探索新的发展模式,更好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人防车位销售和不动产登记工作,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和南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草拟了《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人防车位销售和不动产登记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在4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意见和建议至:nnszjjsck@163.com。

官网截图。

据悉,《通知》共有五条内容。第一条明确了《通知》的实施范围;第二条对人防车位办理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的方式进行明确,人防车位可参照商品房办理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第三条对人防车位的销售方式进行规定,参照商品房销售执行,并遵循《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规范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专有产权车位、车库出售管理的通知》(南住建规〔2021〕8号)相关要求,并且需在转移、变更合同中特别注明相关事项;第四条对人防车位不动产登记进行明确,人防车位申请首次登记时,由登记机构将人防工程记载于登记簿,坐落标注“人防车位”,其他登记事项可参照商品房办理;第五条明确了实施日期。

其中,《通知》明确了人防车位的销售和不动产登记的条件。比如,人防车位销售参照商品房销售执行,并遵循《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规范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专有产权车位、车库出售管理的通知》(南住建规〔2021〕8号)相关要求。人防车位所有权转移、变更时,在转移、变更合同中,必须注明:“1.用途属人防工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平时使用管理规定,平时由所有人或使用人使用、维护和管理;2.当国家发布紧急状态命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集中管理,无偿征用;3.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损毁人防工程,损坏人防工程使用效能。”

此外,人防车位申请首次不动产登记时,由登记机构将人防工程记载于登记簿,坐落标注“人防车位”,其他登记事项参照商品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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