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记者从自治区住建厅获悉,该厅与自治区文化厅、财政厅近日出台《加强广西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今后,广西将按照“调查建档—编制保护发展规划—保护修缮—改善人居环境—适度开发利用”的总体思路,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同时,将对传统村落挂牌保护,对重要而又闲置的历史建筑,探索出政府回购、社会认领保护等多渠道保护方式,让传统村落真正成为广西传承优秀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
社会可以推荐传统村落 认定后挂牌保护
广西传统村落数量多且各具特色。目前全区有208个村落被列入广西传统村落、89个村落被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但仍有大量村落未被发掘,濒临严重破坏和自生自灭境地。
今后,广西传统村落申报除了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文化、财政部门负责,社会各界人士也可以通过公共邮箱(gxctcl@163.com),向自治区住建厅村镇处推荐。各地推荐的传统村落经由自治区住建厅、文化厅、财政厅组织专家审定后,以名录方式向社会公布。
已公布的中国传统村落和广西传统村落由县级住建、文化、财政部门负责在村口和保护对象的显要处按照统一的标识牌挂牌保护,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作出标志说明,进行挂牌。
严格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严禁拆并传统村落
意见强调,严禁拆并传统村落,破坏各类保护对象。传统村落内的建设活动,必须实行严格的乡村规划建设许可。传统村落内的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其他传统建筑等应保护其原真性,确需保护性修缮的,以及对历史环境要素进行保护性修复的,应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并由修缮(修复)方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报经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法定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后,才能组织施工。涉及文物的,需按程序报经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传统村落内的其他建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必须严格遵守保护发展规划,获得乡村规划建设许可后才能实施。提倡在传统村落中利用闲置传统村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严禁在传统村落内开展破坏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等建设活动,未经许可的各类违章建筑应与拆除。
适度开发利用恢复居住功能
广西传统村落或依山而建,或濒水而居,村落自然古朴,民族风情浓郁,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既是广西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寻根问祖的归属地,也是休闲养生、旅游度假的理想场所。
意见明确,对具有生态农业观光价值、科学考察价值、生活体验价值的传统村落,鼓励适度开发利用。利用以保护性利用为主,开发利用获得的部分收益要用到传统村落的保护之中。在开发利用中,严禁破坏村落的选址、格局、风貌以及自然和田园景观的整体空间形态和环境。对文物古迹、历史环境要素、传统建筑等要以观光利用为主,禁止体验式开发利用。
针对一些古宅不宜居、新房增多的现状,意见强调要保持传统村落的完整性。对保护区范围内新建建筑,各地要制定与传统村落建筑协调的改建或改造方案,逐步实施改造,确保新旧建筑之间以及建筑与环境之间的和谐统一。
对当前已不满足生产生活所需的住宅,应积极探索既能反映传统民居特点,又能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改造模式,引导群众在不破坏村落格局和完整性的基础上,妥善修缮改造。要加强传统村落的活态保护,维护传统村落的居住功能,尽量减少和避免对原住民的日常生活干扰,让传统村落见人见物见生活。
同时,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保护,严禁随意滥用和过度开发,严禁传统文化过度商业化、低级趣味化和庸俗化。
落实专家驻村指导制度 社会或可认领闲置历史建筑
根据意见,今后,自治区层面将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示范县和示范村建设,对工作得力、成效明显的给予一定奖励。对工作不力,破坏严重,责任不落实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严重者取消传统村落称号。
为加强指导,自治区住建、文化、财政部门将从广西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专家委员会中指定驻村专家为中国传统村落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广西传统村落的驻村专家由县级住建、文化、财政部门指定。同时加强传统材料推广和传统工匠培训。
意见还强调,要加强传统村落中集体土地管理制度创新,在传统村落中的居民有新建住房需求时,能够调整土地易址新建,避免历史建筑遭受破坏;要加快传统村落中历史建筑的确权发证工作,明确产权所有人,探索产权抵押、置换、交易制度,使传统村落活态传承;对重要而闲置的历史建筑,要探索政府回购、社会认领保护等多渠道保护方式,促进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良性循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