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布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 明确四个类别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及文件依据
近日,南宁市发展改革委、南宁市教育局、南宁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公布南宁市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公办高等(中职)教育收费、公办义务教育收费、公办高中教育收费、公办学前教育收费等四个类别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文件依据。
针对许多家长关心的公办义务教育收费校内课后服务费,《通知》明确,市(区)属城市公办学校校内课后服务费最高限额为120元/生·月,县(含县行政所在镇)属公办学校校内课后服务费最高限额为120元/生·月,乡镇公办学校校内课后服务费最高限额为80元/生·月。午间住宿费方面,市(区)属城市公办学校午间住宿费最高限额为120元/生·月,县(含县行政所在镇)属公办学校午间住宿费最高限额为80元/生·月,乡镇公办学校午间住宿费最高限额为50元/生·月。
公办高等(中职)教育收费则包括公办高等学校学费、公办高等(中职)学校住宿费、公办高等(中职)学校考试费、技工院校实验实习原材料收费、高等(中职)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其中,技工院校实验实习原材料收费,理工类专业每人每学期不得超过550元,文科类专业每人每学期不得超过300元;上机上网服务费最高为每小时1.5元,实行包月的,每生每月不超过30元;使用语音室、琴房服务费最高为每小时3元;学生因丢失或损坏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需申领补办的,学校可收取补办证(卡)工本费,每证(卡)不超过10元(校园一卡通不超过30元)。
《通知》还提出,各公办学校未经国家或自治区批准,不得向学生收取清单项目以外任何费用,严禁学校或其他机构以任何名义在学校内代收其他费用。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根据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开展,严禁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手段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此外,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学校门户网站规范公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以及相关减免、退费规定,自觉接受学生和社会监督;要在招生简章(广告)中载明学校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学校实施收费时,实际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与学校收费公示栏、招生简章(广告)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致,严禁虚假宣传。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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