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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拟调整 个人月缴存额上限3090元

发布时间: 2022-06-22 |来源: 南宁日晚报 |作者: 凌剑伊 潘莹 |责任编辑: 李鑫

南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拟调整,控高保低保障职工权益

缴存基数下限1810元个人月缴存额上限3090元 

昨日,记者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获悉,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控高保低”政策,维护和保障职工的权益,管理中心近日制定了《关于调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据悉,经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1810元,个人月缴存额上限3090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设定依据

上限:根据相关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作为基数。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最高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提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根据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数据,2021年度南宁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3013元。

下限:《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自治区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南宁市现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810元。 

拟设定缴存基数上下限

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5753元

计算方式:103013÷12×3=25753元

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上限各3090元,合计6180元

计算方式:25753×12%=3090元

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810元

(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随之调整) 

■特别提醒

该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另据了解,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6月23日下午5:00前向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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