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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首府城市治理和水环境持续改善提供法治保障

发布时间: 2021-08-13 |来源: 南宁日报 |作者: 杨盛 |责任编辑: 李鑫

为首府城市治理和水环境持续改善提供法治保障

——市人大常委会加速推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立法工作情况

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生态建设,规范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为,保护和改善城镇排放环境,防治内涝灾害和水污染,取得了较好成效,积累了成功的做法和经验。但同时,对照生态环境建设新形势新要求,我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通过立法,对我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运行与维护等进行规范。

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立法工作,促进城市水系统的健康循环,积极推进《南宁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草案)》的论证、审议和修改工作,通过立法推进首府城市治理和城市水环境持续改善,建立健全水环境治理长效机制,提升城市排水管理水平和增进人民福祉。

重视立法前期调研工作

邕江是南宁的母亲河,很多市民喜欢在这里畅游。每天,美丽的江岸聚集了不少游泳爱好者。有20多年游泳经历的市民彭春海见证了邕江水质的变化。“现在的邕江水清岸绿,在这里游泳很酣畅,市民的幸福感得到很大提升。”彭春海说。

内河治理好,才能使邕江水质得到保障。近年来,南宁市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活水保质、长制久清”总体治水思路,大力推进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补短板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有较大提升。2018—2020年,我市新建和改扩建污水处理厂项目12个,目前全部通水试运行,新增污水处理能力86万吨/日,污水处理能力达到183万吨/日。尽管治水机制改革和提升污水处理能力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但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仍存在短板,需要继续改进。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是市政公共事业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实现城市水系统的健康循环,必须给予对我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在立法层面上的保障。对此,市人大常委会将《南宁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草案)》列为2020年地方性法规审议项目,市住建局、市司法局等部门按照立法程序,组织该条例的起草、修改工作,形成了《南宁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着力解决内涝和污水处理问题

根据立法工作的要求,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在深入调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等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市人大城建环保委认为,《条例(草案)》与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上位法规相对应,符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该《条例(草案)》的体例、结构基本合理,规定的内容没有超出我市立法权限的范围,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原则抵触。

“在这部条例的起草过程中,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方面的主导作用,提前介入这部法律的起草过程,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把关,并提出修改意见。”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副主任委员莫孝斌说。

去年,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初审的《条例(草案)》共分六章四十六条,包括总则、规划和建设、维护和保护、排水和污水处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内容。

针对强降雨带来排水不畅和内涝等问题,《条例(草案)》对内涝应急和处理机制作出相关规定,即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等机制,编制防内涝应急预案,对重点部位雨量和积水深度进行监测,并在汛期之前对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同时,拟明确公共设施运维单位应当成立排涝抢险专业队伍,拟明确新建工程要实行雨污分流,如不得将雨水、污水管道混接等。

在污水处理方面,《条例(草案)》规定,需要向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要对污水做到相应的预处理。即从事餐饮、美容美发、洗车、汽车修理、加油站、屠宰场、农贸市场等经营项目以及建设项目施工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毛发收集池、沉砂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加快推进条例立法工作

开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立法,是首府南宁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体现,对持续优化南宁生态环境,进一步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条例(草案)》出台之后,将实现以立法形式推动治水体制改革,以立法形式赋予运维单位法定职责,以立法形式推动治水经验制度化、长效化,使我市在大力推进黑臭水体治理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治理理念、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得以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提炼成为水环境治理的南宁样本、南宁经验。

市人大法制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后,市人大法制委根据审议的意见建议,并向社会各界征集修改建议,形成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草案二次审议稿调整了条例草案框架,调整后不分章,形成的修改稿共三十七条。还对《条例(草案)》的限水措施、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接入手续、运营责任等方面作修改。如修改了限水措施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对污水进行预处理且未按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要求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通知供水企业减少相应的供水量或者停止供水”。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该条修改为“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不再保留限制供水的规定。

此外,还增设连接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需办理接入手续的规定,明确了排水设施维护运营责任规定,强化了法律责任规定等。

今年7月12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下一步,市人大法制委将围绕老旧住宅区雨污分流、自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管护、相关部门职责等问题开展调研、论证,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提出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争取让《条例(草案)》早日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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